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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
两篇前写了《忍不住要说(上)》,文末留笔说“且看下篇”,可是,时至今日,我再也找不到写下篇的感觉了,所以,《忍不住要说(下)》胎死腹中。
对于这般出尔反尔,我很抱歉!以后一定吸取教训:基于我兴趣变化的速度,今后决不再分上下篇写。即使要分上下篇,也得全部写好了再分。
Posted at: 01月 16th, 2008 - 2:56 pm - Number of Comments » 0
沁园春·买票
春节又到,中华大地,有钱飞机,没钱站票。
望长城內外,大包小包。
大河上下,民工滔滔。
早起晚睡,达旦通宵,欲与票贩试比高,须钞票。
看人山人海,一票难保。
车票如此难搞,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昔秦皇汉武,见此遁逃;
唐宗宋祖,更是没招!
一代天骄,成吉思汗,
只好骑马往回飙。
Posted at: 01月 10th, 2008 - 9:38 am - Number of Comments » 0
(刚刚通告了说下一篇要明年再写,可是,实在忍不住了,便把作业暂搁一边,先把下面这些话说完。)
这是本周各媒体热议的一件事,新闻源于新华社12月22日发布的一篇“新华视点”,原题为“‘谁还敢见义勇为?’——吉林一12岁男孩救人牺牲后的遭遇引起社会热议”。内容大致如下:
今年4月26日下午,吉林省农安县闫家村曹家店屯的小学生曹杨和邻村的小朋友小明出去玩。他们在水坑边向水里扔土块,由于用力过猛,小明不小心掉进了水坑里,曹杨看见后就去救他。可是,小明上来后却发现曹杨掉进去了。等小明叫来村里人相救,曹杨已经溺水身亡。
5月26日,农安县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正式颁发了曹杨舍己救人行为的确认证明:“曹杨因抢救落水同学小明,不慎掉入水中,溺水牺牲,曹杨奋不顾身英勇救人的行为,经评审委员会确认为见义勇为。”然而,被救孩子家庭的态度令曹家人感到寒心,曹父说:“孩子出事后,小明的父母一次也没来过,连一句安慰的话都没有,更让人气愤的是后来小明和他的家人竟都说没有得到曹杨的救助,是小明自己从水坑里爬上来的。而在事发当天,小明接受了媒体的录音和录像采访,明明白白地说曹杨是跳到水里救他。”
于是,“对被救孩子家庭的态度感到寒心的”曹杨的父亲曹宪柏,一纸诉状将土地承包者曹庆德和挖坑的张胜以及负有管理责任的闫家村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曹杨死亡的各种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日前(应为10月25日),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让人大吃一惊的一审判决:因无法认定曹庆德承包这个大坑,故曹庆德无责任。而张胜擅自挖坑取土,显然不妥,但他的行为与曹杨的死亡无因果关系,故张胜不承担任何责任。闫家村村委会对自己所有的土地应加强管理,对危险区应设有明显标志。为此,闫家村村委会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由于村里只是疏于管理的责任,主观无任何故意,曹杨死亡地点又在农田中,原告自己应承担大部分责任。故判决闫家村村委会承担曹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7.2万余元的30%,另70%由原告自行承担,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这样的判决在农安县引起广泛议论:“再看到有人遇到危难时,谁还愿见义勇为?”
这个判决也引起了中科院退休教授尹航的关注,作为一名数十年从事法律的工作者,他称有两点不解:一是判决将挖坑人张胜置于本案之外;二是“村委会管理不当只承担30%责任,见义勇为者父亲却承担70%责任”。70岁的尹航说:“这与社会大力弘扬的见义勇为精神是背道而驰的,是对舍己救人行为贬值的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ah.xinhua.org/hfnews/2007-12/22/content_12015318.htm
(由于新华网上已找不到该文链接,只好以此代替,但当天新华社供稿网站中确有此稿)
其实我要说的,并不是事件本身,而是紧随报道而来的近乎一边倒的评论。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这样的判决令舍己救人贬值,是对社会良知的亵渎,显然不公。
要说评论,就绕不开评论的源头——新闻事件(在这里,我不愿意用“新闻事实”这个词,因为从现有的报道来看,“事实”还有一部分是不明朗的)。毕竟现在这些评论的撰写者,包括诸多网友,包括我,都没有亲自调查过此事,我们所有的观点都只能根据现有的新闻报道来评说,所以我得兜个圈子先分析一下这篇报道。
从报道来看,其中确有一些疑点。
其一,全文只有当事一方的观点和主张。虽然文中也有一句话是被救者小明的家长的态度,但是,小明和他家长并不是官司的当事人,也看不出法院将其作为第三人加入到诉讼中。而作为官司被告的“承包人”、挖坑人、村委会的辩解,文中看不出来。比如,为什么无法认定曹庆德承包这个大坑,又是为什么张胜擅自挖坑取土的行为与曹杨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也许,作者认为法院判决认定的某些事实,就是被告的辩解,无需赘述了。不过我认为,由于报道的判决内容只有结论,并未详细解释理由,所以只报道一方观点不符合新闻的客观性要求。事实上,正是因为报道只有“一面之词”,才引起了后续评论的一边倒。
其二,曹宪柏“对被救孩子家庭的态度感到寒心”,为什么没有起诉被救孩子家庭,反而起诉了现在的被告?因为,作为见义勇为的受益者,确实是有义务对施救者给予一定的补偿的。如果曹父起诉的动因是因为“寒心”,那现在的被告“设置”,就有点不合乎“逻辑”。
其三,为什么曹杨已经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他们的家长还是一肚子委屈、身陷困境?通常,有关部门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应该是对施救者最官方的肯定,根据各地的相关条例,多少都会有一定的奖励。虽然这笔奖金不会多,也不可能弥补曹家的丧子之痛,但是,如果没有这笔奖金就显然不正常(报道给人的感觉就是没有),至少会让人怀疑当地有关部门不作为、失职。
对于后两个问题,我从网上搜索到的另一篇报道中找到了答案。我找到了一篇《城市晚报》发表于12月5日的关于此事的报道。(链接:http://www.cswb.cn/show.php?id=33898)
文中是这样写的:“曹宪柏决定打这场官司,是在儿子死后第3天。儿子舍己救人的行为无任何过错,罪魁祸首是这个周边无任何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且无人看守的沙坑,当时有人估计水深10余米。拿到《农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曹扬是‘溺水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的结论后。6月份,他一纸诉状将挖坑取土人张胜、承包土地人曹庆德和疏于管理的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
另一段是:“‘这是我所知道的年龄最小的见义勇为者。’长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说。曹扬的见义勇为行为已得到认可,该给的奖金会发放,只是没有对外公布和宣传,因为他们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
这就对了!曹父虽然气愤被救者家庭的态度,但早在气愤之前,他就已经决定要打官司了,所以被救者没有成为被告。而见义勇为基金会也照章办事了,只是因为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所以没有对外宣扬。
我认为,这是不容忽视的细节。因为,抹去了这些细节的报道,把见义勇为者的困窘和悲惨渲染到了极致,从而让读者失去了理性的判断。近两年来,不鼓励未成年人盲目见义勇为早已成为社会的共识,我们不再宣传“赖宁式好少年”,我们教育孩子们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我们提倡孩子“见义智为”,因为见义勇为的风险不该是尚未成年的孩子们来承担的。
讲到这里,大家应该看得出来,由此事引发的关于“谁还愿见义勇为”的讨论是个伪命题,真正值得我们思考的是:未成年人该不该见义勇为?该怎样见义勇为?
基于此,我才能开始对相关评论的观点进行剖析(请见下篇)。
Posted at: 12月 28th, 2007 - 4:35 pm - Number of Comments » 0
据说,《投名状》是因为口碑奇好才提前6小时上映。
据说,首日上映6小时,已狂收1000万元的票房,成为影市上绝对的赢家。
据(陈可辛)说:“现在可以期待第一个周末过后票房超过一个亿了。以前只敢想两个亿,现在开始期望2.5亿元了。”
据说:“如果07年要评最值票价的电影,恐怕应该非《投名状》莫属了!”
……
但是,我看这些“据说”都不靠谱。
昨天,我看了《投名状》,买票进影院看的。
确实是“看”电影,从头到尾都是旁观者。
“砰”的一声,银幕上一记重击,李连杰揍了人家一拳,或是士兵甲乙丙丁飞起来又坠落;“咔嚓”一声,我手中香榧壳开了,然后一阵嘁嘁嚓嚓,用壳又碾去了黑色的衣,放进嘴里,噶嘣噶嘣嚼碎……刘德华流泪的时候,我低头吸了一口热热的立顿奶茶;徐静蕾宽衣的时候,我抓了一把山核桃仁在手上,然后一粒一粒放进嘴里。
也许是我的听觉不够灵敏,常常把开枪声听成拳击声,把炮轰声听成摔倒声;也许是我的观察不够细致,常常把太平军当成正规军,又把正规军当成匪军。
有一点是值得称道的,观影秩序非常良好。除了我和其他人吃东西的声响(这些声响在电影的音效之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外,没有其他“杂乱”的声音出现。没有人交头接耳窃窃私语;没有人在不该笑的时候笑,当然也没有人哭。甚至连电影落幕时,也没有以往的嘈杂——没有人长长地抒口气,没有人遗憾影片这么快就结束,也没有人急不可耐地对影片加以评论。
灯亮起时,坐在后座的男士说:“完了。走吧。”女士说:“好的。”而我,开始后悔,不应该买票看电影,应该坚定地支持网络下载版的。这样的电影,在家看也许不会这么失望。
因为看得冷静,所以想得也冷静。还坐在影院里的时候就在想,可以写几句了,可以反驳那些“据说”了。
据说一:《投名状》是因为口碑奇好才提前6小时上映。
这句话不用反驳就是个悖论。还没上映的片子,何来口碑,仅仅几个电影人的自吹自擂和互相吹捧就算“口碑好”么?
据说二:首日上映6小时,已狂收1000万元的票房,成为影市上绝对的赢家。
我没有统计票房的能力和渠道,所以不对数据本身加以反驳。假设这一数据是真的,仅凭这6个小时的票房,应该也得不出“绝对赢家”这样的结论。首先,首日票房并不代表全部票房,“卖拐”的都是做一票子买卖的,也都堪称首日“票房”绝佳(关于这一点,后文详述)。其次,1000万的数字也不见得是绝对的高。2002年,《英雄》单日票房(内地)的记录就已经达到1800万元;2004年,《功夫》的内地单日票房记录为2000万元;2006年,《满城尽带黄金甲》首映当天不到半天的时间里,票房就突破1500万元。比比这些“大片”,《投名状》的1000万元又能证明些什么?
据说三:“现在可以期待第一个周末过后票房超过一个亿了。以前只敢想两个亿,现在开始期望2.5亿元了。”
这就要说到前文所述的“卖拐”的问题了。再一般的电影,只要它按照商业作品的模式来制作、推广,只要它首映日的电影院铺得够多,十有八九总能让票房数字在首日或者首周末打个激灵,飙升一下,这跟持续吸引稳定数量的观众属于不同的概念。这就好比“卖拐”,第一次会被忽悠了掏钱买,可是,上当后的人必定会对身边人抱怨自己受骗了、吃亏了,然后提醒别人不要买,这就是“口碑”。一部片子,再商业的片子,如果没有足够吸引人的内在的话,就会后继乏力,首日票房根本不能作为今后票房、总票房的预期依据。
再说说陈导满怀希望的首周末票房吧。我看的是12月15日下午3点场,属于首周末,阳光明媚,也不算是特别冷门的时段,可是,我在的这个影视厅的上座率应该在30%以内,和前两年看《黄金甲》、《功夫》、《英雄》时的盛况是不好比的。看那几部片子时,我都是在工作日的中午去看的,上座率也都在60%以上。这样一比,不用我多说了。
据说四:“如果07年要评最值票价的电影,恐怕应该非《投名状》莫属了!”
之前几个“据说”,都是虚的,这个“据说”说到了实质问题。“最值票价”,应该是指性价比最高,对于电影而言,就是最好看的、最值得花钱去看的。持此观点者认为,“《投名状》绝对是让真正爱喝酒的人都不得不心颤的二锅头烧刀子,让人血脉忿张(应该是‘贲张’)”。支持这一论点的论据是,其一,情节虽然简单,但是真情动人;其二,返璞归真洗尽铅华,非常真实而让人震撼;其三,战争动作史诗片的外壳,包裹着探讨人性、情义、爱恨的文艺片内核;其四,大牌明星的表演可圈可点。综合这些论据,其实说明了一点:情节不咋滴,主要得看其思想境界和演员演技。
确实,情节不咋滴。脏兮兮的、血腥的“真实”场面、大场面的充斥,让影片没有更多的时间来展开情节,整部影片成了场面的串联,这也使得全片没有起伏、没有高潮,一个调调。至于真情动人,李连杰和刘德华、金城武的情源自一次劫军粮,片中的处理是李连杰救了金城武,可是,那个情节中,金城武并不是非李来救援不可的,所以,这兄弟情的基础,我理解不了,实在突兀。至于纳投名状,并不是因为兄弟情深,而是因为刘德华、金城武和他们的108同村弟兄无法相信李连杰真能带他们过好日子,于是金城武提议纳投名状。这投名状的作用,更像是契约、锁链,实际是不信任的表现,又何来动人的兄弟情?也许正因为这样,片中那么多次的英雄泪并没有博得我的共鸣。
至于文艺片的内核、演员的演技,那只是“专业人士”所青睐的,并不是用来吸引普通观众的利器。咱老百姓花钱进影院,不就是图个“乐子”么?休闲娱乐才是宗旨。干吗非要我去看演技的张力,看情节背后的背后的深意?那不是花钱找罪受么?
所以,还是那句话,商业片就要像商业片,其商业性不仅仅在于市场运作的部分,还在于影片本身。所谓商业片,应该是大众的,大多数人看得懂的,大多数人会有共鸣的,才是到位的商业片。老百姓的感动不会很深刻,但肯定是真实的,虚假做作都没用。所以不要以为用虚幻的演技张力、精神内核等等老百姓说不清楚的东东,就能掩盖影片的“胎里疾”。大片也不是靠电影人互相吹捧出来的,得到老百姓由衷地力捧的,才能真正成为大片。
我很浅薄,看电影先看情节,情节一般的,就看热闹,若是既没啥情节又不热闹,全片一个调调的,我就不会说它好。所以,我不会说《投名状》好。
Posted at: 12月 16th, 2007 - 5:06 pm - Number of Comments » 1
玄黄:小姨子,想过做总编,做社长吗
听紫:没想过
玄黄:为何不想?
听紫:为何要想
玄黄:鼓励你想
听紫:该是你的就是你的,不是你的强求也没用
玄黄:不过,也别勉强,勉强也学不来
玄黄:得到了也痛苦
玄黄:把自己没了,得到啥都不是自己得到的
听紫:是的
听紫:我看他们每天演戏似的过日子,何苦呢
玄黄:演戏,生活中,我们天天看戏
玄黄:有时自己也得客串
听紫:是
听紫:没有不客串的自由
玄黄:还得装作很入戏的杨子(应为“样子”)
听紫:再说了,龙套少了,戏也没法演呀
玄黄:何苦来哉?
Posted at: 12月 14th, 2007 - 4:52 pm - Number of Comments » 3
昨天下班前打开网易,偌大的标题很触目:《中石化中石油再次申请国家补贴 正汇报亏损情况》。想想前阵子加油站排队排到马路上大堵车的样子,实在忍不住要笑——中石油中石化都亏损了,还有不亏损的企业、不亏损的行当么?他们作为央企每年向财政上缴的N多红利又是哪儿来的?
可是,一位同学纠正我的观点,说中石油中石化上报的是局部亏损,即进口亏损,这在理论上是不成问题的。于是我又仔细看了看新闻,确实,人家“中石油人士”说了:“成品油进口的亏损没有市场猜测的1000元-1500元/吨那么多,但价格倒挂是肯定的。”既然有价格倒挂,自然就是“亏损”了。
感情人家石油巨头的会计方法都和一般企业不同,盈亏不是按总账算的,进口的归进口,出口的归出口,其他的归其他,只要其中某一部分出现“价格倒挂”,就算亏损,就可以申请国家补贴。难怪,去年中石化一次性得到了补贴50亿元,前年是100亿元。
也就是在“两石”忙着上报亏损的同时,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其中,向“两石”这样具有资源型特征的央企,上交红利的比例为10%。根据主管部门的知情人士的测算,按照这一比例,财政部征收的红利总量将为500亿元~800亿元,而仅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纳税大户”,就可以贡献红利600亿元左右。似乎,“两石”的贡献还挺大的。可是,我照最简单、最普通、最菜鸟的会计方法计算,若是财政仍旧照前两年的量给予补贴,这些“贡献”恐怕还不够补贴补贴的。
如此看来,上报“亏损”,对于“两石”来讲,实在是相当必要,而对于有关部委来说,也早已见怪不怪。
最好笑的是,这样的“亏损”还有个相当好听的名字:“政策性亏损”!
我觉得,这是“本世纪最大的笑话”。打开邮箱一看,果然,这也成了众多时评人炮轰的对象。其中有一篇舒圣祥先生的大作,写得挺透彻,把我说不清楚的东东都说清楚了,所以贴上,作为结尾。
谁来补贴公众的“政策性亏损”?
舒圣祥
由于预计今年炼油板块继续亏损以及数十万吨的成品油亏损进口,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有关人士表示,公司正在向政府汇报政策性亏损的实际情况,希望寻求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在前年和去年两次出台补贴政策,中国石化分别得到一次性补贴100亿元和50亿元。中国石化人士表示,“今后的一两周是中央是否决定给予补贴的关键时期。”(12月13日《中国证券报》)
成品油大幅度涨价才个把月,蔓延全国的“油荒”也还没有真正缓解,公众正在叫苦不迭呢,石油巨头却已经在向政府要补贴了。这不禁让人很疑惑:究竟是石油巨头“政策性亏损”了,还是社会民众“政策性亏损”了?是石油巨头理当获得政府补贴,还是政府更应该向社会民众发放补贴?
首先必须搞清楚的是,石油企业在炼油板块的亏损,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名义上的亏损。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国炼油企业所使用的绝大部分原油,均是来自国内,而且石油巨头全都是上下游基本平衡的公司,其业务范围既包括原油开采也包括炼油以及成品油批发零售等。换句话说,炼油企业实质上并不用支付与国际油价相同的高额原油成本,所谓“政策性亏损”只是意味着石油企业没能赚到原本可能赚到的更多的钱而已。更何况,石油资源原本是属于全体公民的,石油企业以很低的资源税和特别收益金从公民手中拿走石油资源,然后将其炼制为成品油出售给国民,并不存在亏损的可能。
再来看成品油进口的亏损。石油企业高价从国外进口成品油,然后再低价卖给国民,这看上去确实是一种“服从国家大局需要,履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问题是,我们无法忘记,就在国内“油荒”大面积出现的时候,石油企业却依然在乐此不疲地出口成品油,以赚取巨额利润。国民既然把所有石油资源都交给了石油巨头们去垄断经营,当然就有权利要求石油巨头们及时足额地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现在,石油巨头既然可以在“油荒”蔓延时依然出口成品油牟利,难道就没有义务进口一些成品油以弥补国内市场的严重亏空吗?出现“油荒”究竟是谁的错?
不难看出,石油企业所谓“政策性亏损”的存在,恰恰是基于其“政策性垄断”的身份,同时也恰恰反映其“政策性暴利”的惊人。可以想象,如果市场是充分竞争而不是高度垄断的,那么无论是以“逼宫”的方式推动油价上涨,还是以消极怠工的方式制造国内市场“油荒”,都会像方便面涨价一样受到政府的强制干预,而不会像现在这样屡次得逞。
一言以蔽之,石油巨头的“政策性亏损”要么只是名义上的,要么就是源于自身的过错(盲目追逐“政策性暴利”的必然代价)。如果石油巨头不仅可以通过要求涨价的方式转嫁“政策性亏损”,还可以大言不惭地向政府要补贴,那么社会公众呢?他们不仅是石油资源的名义所有者,而且还是石油企业的名义股东,但他们所享受到的待遇只是一次次不可转嫁的涨价,然后被动接受“油荒”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生活不便——公众所遭受的“政策性亏损”不仅是名副其实的,而且是毫无过错的,这样的“政策性亏损”才最需要政府来补贴。
新闻:http://news.163.com/07/1213/09/3VJ68VVG0001124J.html
Posted at: 12月 14th, 2007 - 1:49 pm - Number of Comments » 0
我开博了!
在某人比求婚都锲而不舍的动员之下,我心软了,从此破了不开博之戒。
我无法保证,频繁地、经常地在这儿码字;但是,我承诺:努力让码在这儿的字不太难看。
就这样吧,第一篇少写点,以后才有进步的空间。
Posted at: 12月 6th, 2007 - 5:37 pm - Number of Comments » 2